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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出台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来源:山东农机化信息网  作者:山东省农机办科技质量处 吕思光



为进一步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的管理工作,落实各级农机管理部门监管责任,规范培训工作程序,促进农机安全生产,根据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近日,山东省农机办出台了《山东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办法》共分四章,三十六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许可管理方面。《办法》对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申请、许可证的时效、许可事项的变更登记、许可证注销、许可终止等事项作了程序性规定。同时对许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农业部《办法》规定要求的,明确了整改期限及相应处理措施。

(二)教员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了教学人员从业规范及理论教员证、教练员证的申请、复核及注销等管理程序,提出了理论教员证、教练员证注销条件以及教学人员继续教育和教学人员档案联网管理的工作要求。

(三)教学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了学员及培训机构的义务及权利,建立了三项制度(学时预约制度、培训审核制度、培训与驾驶证发放衔接制度),两个档案(学员档案、教练车档案),对培训实施全过程监管(培训前备案、培训中检查、培训后审核),对教学车辆进行统一标识,同时提出了教学管理信息化的要求。

(四)部门监管方面。《办法》对省、市、县农机管理部门在许可管理、教员管理、教学管理中应尽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审验、考核、检查、公告等事项以及上报材料作出了明确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机构、教学人员、工作人员明确了处罚事项,对驾龄在3年以下的拖拉机驾驶员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明确了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对本县(市、区)没有许可的培训机构等特殊情况作出了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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