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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2004年联合收割机购机补贴的实施方案(2004-4-19)

    

发布日期:2006年8月20日  来源:海南农机化信息网  作者:



2004年联合收割机购机补贴实施方案出台

 

海南省财政厅文件

海南省农业厅

 

琼财农[2004]340号

 

关于印发《2004年联合收割机购机补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农机服务中心(办、局、总站):

  为做好我省2004年联合收割机购机补贴工作,加强补贴资金管理,保证补贴资金真正落实到购机农户,特制定《2004年联合收割机购机补贴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4年联合收割机购机补贴的实施方案》

  

   二OO四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

2004年联合收割机购机补贴的实施方案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的精神,做好2004年我省联合收割机购机补贴工作,加强补贴资金管理,保证补贴资金真正落实到购机农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补贴对象:在2004年度内购买联合收割机的本省的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均可申请购机补贴。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属于补贴对象。

  二、 补贴范围:列入补贴范围的联合收割机,必须属于省农业厅向社会公布推荐推广的机型,且在经省农业厅确认并取得经销补贴机型资格的销售企业中购买。购买二手联合收割机不属于补贴范围。

  三、 补贴标准:

   (一) 价格4-6万元的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每台补贴0.9万元;

   (二) 价格2-3万元的背负式联合收割机每台补贴0.4万元;

   (三) 价格1-2万元的小型联合收割机每台补贴0.5万元。

  四、 申报购机补贴的程序:

   (一) 已购买联合收割机的用户,在办理联合收割机入户登记手续后,携带购机原始票据、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产品合格证、个人身份证,填写《联合收割机购机补贴申报审批表》(见附表)一式三份,到所在市县农机管理部门办理申请补贴手续。

   (二) 市县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对联合收割机补贴申报进行初步审查核实。经初审合格后,将《联合收割机购机补贴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购机发票复印件、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报送省农业厅。报送分两批进行,第一批为5月底前,第二批为10月底前。

   (三) 省农业厅负责对购机补贴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分两批(6月14日前、10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核准后,由省财政厅将补贴资金分二批(6月30日前、11月25日前)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实行报帐制管理。市县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购机户。

  五、 购机补贴以财政下达的补贴资金额度为限,补完为止。对每批次的购机补贴申报,按购机时间的先后审批。如当年补贴资金已用完,尚有部份购机者未补贴,可在下年度予以考虑。

  六、 具备联合收割机"三包"服务能力的企业要取得经销联合收割机补贴机型的资格,须到省农业厅申报登记,经确认允许。取得资格的经销商要做好联合收割机销售档案登记,并于每个季度末向省农业厅报送《联合收割机销售登记表》(见附表),配合省农业厅做好联合收割机补贴审查核实工作。

  七、 省、市县农机管理部门须对享受补贴的联合收割机建立档案,加强管理,档案表格格式由省农业厅统一制定。市县农机管理部门应将享受补贴的购机者名单、购置机型、补贴金额等在所属乡镇范围内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八、 享受补贴的联合收割机于5年内不得变卖转让出省,擅自变卖转让者,按使用年限追回相应的补贴资金,追回的补贴资金=补贴资金×(5?已使用年限),并且变卖者三年内不得享受购机补贴。

  九、 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和虚报冒领,违者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十、 本实施方案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附表:

  1. 联合收割机购机补贴申报审批表

  2. 联合收割机销售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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